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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里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5-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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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木里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

  木里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145号)等法规、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应急反应机构

  县政府成立木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组  长:伍  松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文才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曾  荣    县人武部政委

  喻德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扎西杜基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

  杨国俊    县发改经信局局长

  刘建波    县教科局局长

  张林清    县扶贫移民局局长

  王泽军    县民政局局长

  张  庆    县财政局局长

  陈  俊    县环保局局长

  戴  军    县规建局局长

  杨严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根若    县水务局局长

  沈  达    县农牧局局长

  杨达瓦    县林业局局长

  多杰扎西  县卫计局局长

  罗海鹏    县安监局局长

  兰贵福    县食药工商质量局局长

  米秋生    县防震减灾局局长

  央青祝玛  县气象局局长

  陶  然    森警木里大队队长

  宋宝兵    武警木里县中队队长

  杨  济    县自来水厂厂长

  邓  伟    县汽车站站长

  杨  聪    国网木里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  伟    中国电信木里分公司总经理

  周  波    中国移动木里分公司总经理

  张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人武部、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喻德军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救灾工作。

  县发改经信局: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调拨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设备、器械等,保证供应,维持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组织工矿企业抢险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必要时交通管制等工作,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分子,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按指挥部领导安排,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教科局:负责协调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县食药工商质量局: 负责灾区所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县规建局:负责灾毁建筑物鉴定及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在建公路沿线弃土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和小型水电工程项目的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按照总指挥指令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山洪灾害的处置。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中占用、毁坏林地的报批和灾毁林地的恢复。

  县环保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开采区、矿山尾矿库等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工矿企业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合抢险救灾工作。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指导和帮助移民迁建区灾后生产自救。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及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电信木里分公司、移动木里分公司、国网木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讯和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电力畅通。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1.加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家、省、州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害、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资源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转移。

  3.填发防灾工作“一表两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要将“防御预案表”“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基层组织、涉灾单位及群众手中,并让群众知晓具体的避险场所位置、报警信号、逃生路线等,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地灾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七、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二)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抢险救灾的情况。

  八、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时限要求速报。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国土资源、规建、交通、水务、民政、财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州、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示州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协助处置。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国土资源、规建、交通、水务、民政、财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国土资源、规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规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九、应急反应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州政府启动州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州、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举行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实施。要确保参加抢险救灾人员、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选择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工作组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救灾工作情况,县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抢险和灾民救助工作。

  视灾情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向州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救灾资金和其它物资支持等。

  十、应急保障

  (一)应急保障及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的程度,需要部队、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县政府协调人武部、武警中队等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抢救队伍以县人民政府组织为主,如情况需要,县卫计局要及时组织县级医疗队参加抢救,并做好疾病控制工作。被灾害毁坏的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由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抢修维护。

  (二)应急技术保障

  1.转移避让行动。地质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避让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避让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强制组织避灾转移。

  2.宣传与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3.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将应急调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十一、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扬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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