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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牧场,各项目业主:

  《木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木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凉山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木里县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三)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五、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含国有林场)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一处理,及时向省、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较大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杨雪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收集、汇总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落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协调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会商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负责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承办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县人武部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县气象局牵头组成。提供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运营企业牵头组成。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公路局、县经信局和公路运输单位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供水等生命线系统工程,保障灾区水、电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局牵头,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成。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县文广局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六、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害、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和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资源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认真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巡查,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完善和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督促、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3.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划分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一)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八、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对突发特大、大型、中型地质灾害,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可能演化为中型或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灾发后1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追踪反馈信息,做好灾情、险情的续报工作,直至形成最终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在灾害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二)速报内容。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时限要求速报。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州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十、应急反应行动

  (一)应急反应行动工作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和分管领导报告,政府接报后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立即上报州政府启动州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举行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参加抢险救灾人员、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

  (二)紧急救援行动。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需要部队、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县政府协调县人武部、武警部队等加入抢险救灾。医疗抢救队伍以县人民政府组织为主,并做好疾病控制工作。被灾害毁坏的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由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抢修。

  (三)转移避让行动。地质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避让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转移避让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将应急调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十一、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安排专项资金,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定期对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奖励与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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