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木里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中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3.突发环境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重大污染事故。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金融“三乱”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五)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县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全县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必要时,由县长直接负责处理较大以上或跨乡镇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在木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木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1.县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县应急委是我县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录1)。县应急委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县委有关副书记担任县应急委副主任。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县人武部、武警木里县中队、森警大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应急委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县应急处置资源;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凉山州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县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县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县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县应急办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县委、县政府有关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县应急办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级有关部门抽调。 县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县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乡镇政府、县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专项应急牵头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专项预案中明确。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县专项预案和县级部门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专项预案的牵头部门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预案要求的县专项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县级专项预案的细化和县级部门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相关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县总体预案和县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牵头部门做好本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或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均要制定较为完整的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专家咨询机构。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县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四)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县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应急联动机制。 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公安、交通、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疾病防控、水务、防震减灾、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应急委及时商请驻县部队、武警和我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增援。 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处置。在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报请县应急委增援。县政府应对其主要应急资源,即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等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县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乡镇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事发地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对可能属于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县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报告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3.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 能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酝酿未发的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4.应急响应。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特殊事件请州政府启动州级专项应急预案。Ⅰ级预警事件,请求州政府实施指挥,启动州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政府。 5.指挥与协调。 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驻县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加应急处置。 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经信局负责牵头,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协调组织各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县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警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电台、传真联系、卫星电话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六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县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县应急办。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和乡镇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武装部队要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武警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水务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应急办、县药监局协调配合。 各级医院是应急急救的骨干力量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应急办、县卫生局、县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据实发公共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应急委向州政府或州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八)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县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专项资金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九)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各乡镇应根据区域情况建立相应联动机制,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五、监督管理 (一)演练。 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应急训练和演练,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训练和演练工作。通过应急预案训练和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训练和演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救援演习每2至3年组织一次,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也可适时组织。 (二)宣传和培训。 宣传部、教育局、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县委党校要开设防灾减灾相关课程,县政府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灾减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灾减灾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演习。 县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县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县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森警大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县应急办负责对《木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分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和县监察局。 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县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即暂给予免职处理。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县应急委)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县应急办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解释。分预案分别由有关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