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是指:(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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