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发〔2010〕93号)和《中共木里县委、木里县人民政府印发〈木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木委办〔2011〕6号),设立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州、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调和指导原“六二六”防治站管理职责划归木里藏族自治县博科乡人民政府管理。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自治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贯彻上级制定的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县的救灾救济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县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管理农村社会救济、城市低保工作,负责贯彻兑现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社会困难户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及监督实施。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贯彻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八)负责乡村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批、报批、终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乡界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乡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参与省、州、县际边界勘定和调处边界争议。 (九)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法规。 (十)负责实施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负责县级民间组织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殡葬政策实施,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全县有关民政数据,并报送有关部门。 (十三)负责贯彻上级老龄委员会的指示、决定、对本县老龄问题进行调研,综合管理,维护本县各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核实生活在最低生活线下的困难群体,积极向上争取低保资金。 (十五)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及农村“五保”等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州、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县性大型民政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和机关自动化工作,协调各股室和直属机关的工作;负责民政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 (二)优抚股(双拥办、评残办、安置办、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办) 负责自治县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实施国家的优抚法规,拟订自治县抚恤优待法规,根据有关政策,调整抚恤优待标准,完善优抚制度,审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役军人优待金以县统筹的管理和使用及社会统筹法规。负责军队(含武警部分)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贯彻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训的民兵、无工作的人民群众因维持社会治安等致残者的评残申报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财务统计股、募捐办) 负责贯彻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掌握发布灾情,组织核实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县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和开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向灾区灾民捐资捐物献爱心活动,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制定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有关社会福利的政策法规,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福利生产和社区服务工作。负责救灾微机的管理与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各种统筹基金,负责救灾物资管理与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活动,管理局属机关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民政数据的统计上报。 (四)社会事务股(行政区划、地名股) 负责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县实际制订有关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对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合法婚姻的妇女、儿童权益,负责儿童收养,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婚丧习俗政策,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行政区划的总体布局和设立乡镇预测规划;承办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更名、撤销、设立、界线变更及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负责乡际勘界工作,调处乡际边界争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管理自治县的地名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基层政权股(民间组织管理股) 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贯彻实施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主持对先进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表彰活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推广村民自治活动。贯彻实施《民间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县级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整顿、撤销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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