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
办理部门 |
第二税务所 |
责任处室 |
第二税务所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
申报条件 |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
所需材料 |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243号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834-6523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