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革命烈士申报材料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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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并负责通知有关乡镇、县(市)人民政府
经审核,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省民政厅直接行文告知有关乡镇、县(市)人民政府
经审核,不符合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省民政厅负责直接通知有关乡镇、县(市)人民政府补报材料或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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