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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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议异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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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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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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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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