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