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换发申请条件


来源:县公安局 时间:2015-10-3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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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所持普通护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   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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