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住房公积贷款还款期限。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自住住房购房款。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支付购房款首付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州外缴存职工在凉山州内购房,可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缴存职工租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五、全州统筹调配使用公积金资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资金不足时,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资金调配使用。 六、尽快改造升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根据调整后的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政策和流程优化需要,加快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营业厅等功能于一体的优质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