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近日,木里县政府以木府办发〔2014〕79号文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实行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要求切实加强审计整改,严格落实审计决定。 《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一要依法行政,学习贯彻《审计法》,提高落实审计决定的自觉性。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评价,并对其存在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效力,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 二要坚持依法审计,不断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审计部门要依法行政,廉洁从审,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杜绝“人情审”、“关系审”,努力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权威。为政府加强管理把好关、献好策。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要及时掌握和定期检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整改情况督查,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审计局报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执行,并交由文广部门予以曝光。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决定。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发改局、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自觉主动地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决定,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依照《审计法由县审计机关书面通知县财政局暂停拨付不执行审计决定单位的财政资金,待审计决定执行完毕再予以拨付。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各项存款并需取得证明材料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四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县政府成立“木里县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不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县领导批示的重要审计事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督查范围。每年底,对同一单位审计发现有截留应上交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违反“收支两条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或同类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由县考核办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此文件的出台确保了审计执法顺利实施,切实发挥好审计机关维护财经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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