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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4-12-1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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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有利于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2号)关于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的工作安排,确保顺利完成2013年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主体及职责

县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全县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及保障房的分配、租金收取、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保障方式与房源构成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房源构成

1.政府出资集中统一建设、收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2.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根据规划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4.各企事业单位、各类产业园区通过新、改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乡镇要对2013年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清理统计,按可分配房源的30%以上定向分配给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对象

在我县就业的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木里县临时居住证明;

(二)在木里县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并参加我县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家庭或个人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四)在县城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房;

(五)本县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其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的距离不低于机动车(含两轮摩托)单边行程 20 公里

(六)符合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但是用人单位已提供住宿的,不准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县有房产转移登记记录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一)《木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临时居住证明、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审批、配租程序及租后管理

按《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木府办发〔2012175号)执行。企业组织建设的集体宿舍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县住建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作为今年工作重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县农民工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二)县住建局确定房源后,要及时发布信息公告,接受农民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分配;要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并按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要求公开向农民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

(三)县住建局、县农办、县就业局会同各乡镇对辖区农民工规模、住房现状及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农民工住房保障需求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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