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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里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木里县政府办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业:

  《木里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木里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治理我县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深入贯彻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加快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排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按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要按月公布所在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负总责、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食药工商质量局、县总工会、农行木里县支行、农商行木里县支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木里县支行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县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从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直接发放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处理或协调,经查实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规定移交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案件,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依法处理。县发改经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设,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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