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2015〕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 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建立木里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保障机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支付农民工工资。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现场秩序。县规建局负责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并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资产(含在建工程)查封、抵押等措施。县总工会负责对企业开展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助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农办、县发改经信局、县教科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凉山州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用工单位一律实施实名制度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严格用工备案制度,各用工单位应规范完善用工档案资料,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规范工资支付方式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2015〕13 号)等相关规定,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各用工单位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天,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职工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资支付定期上报备案。施工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上一季度工资支付情况明细表。工资支付明细表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标准、应发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签名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工资相符。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承包价)的 5%向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审核后,可按规定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承担用工主体单位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单位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造成承包人携款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已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帐户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申请进行审定,并在施工场所公示30天无异议后退还。 五、强化欠薪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建立欠薪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乡镇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成立木里县欠薪处理领导小组,建立欠薪处理长效机制,制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日常巡查、案件查办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及有效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有权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对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该企业通报给建设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积极主动存入农民工资保证金、信用良好的企业;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