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我州投资的中外企业,项目引进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文所列优惠政策和凉山州各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条 重点鼓励投资领域 1、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2、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3、水能开发及高耗能项目; 4、旅游业开发; 5、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6、医药行业; 7、环保产业; 8、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9、企业兼并、租赁、合资、合作。 10、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为来州投资企业验资、资产评估、年终会计报表审计收取费用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州、县(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四条 兴办第二条所列重点鼓励投资项目的来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涉及税费(耕地占用税、粮食附加费、公路建设附加费、土地管理费、菜田建设费)和土地出让金州县市所得部份按国家规定标准的60%缴纳;其中使用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使用权的,涉及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州县市所得部份按国家规定标准的40%缴纳。 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在经营期间免缴场地使用费;从事第二条所列的其它重点鼓励投资项目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第五条 经州人民政府确认为高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开发项目,在地价、税费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六条 兴办第二条所列重点鼓励投资项目的来州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年免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七条 来州投资第二条所列重点鼓励项目的企业不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一律给予“免二减三”优惠待遇。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再由受益财政减半返还5年。 第八条 收购、兼并我州三年以上连续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期满后,可再减半返还三年。 第九条 州外投资者兼并我州亏损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第十条 州外投资在我州贫困地区兴办独资、合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银行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 第十一条 来州投资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按外资企业对待,一律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未列举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有关证照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今后凡《明白卡》之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招商局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凡引荐州外投资者来我州投资且获得成功的机构或个人(除招商引资部门外),在投资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会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报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在州投资中外企业由州县(市)招商机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和资金到位情况,向同级税务、国土等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