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木里县卡拉乡玛瑙村四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9日以川府土〔2016〕586号文件批准,同意将卡拉乡玛瑙村四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木里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卡拉乡玛瑙村四组 位置:木里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用地范围。 地类和面积:征收卡拉乡玛瑙村四组土地0.07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耕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1200元/亩的16倍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6倍计算,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一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拟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我州的标准执行(川府函〔2012〕96号)。 不涉及人口安置。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实物指标,经县人民政府实物指标调查联合工作组调查登记,并进行了公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核实确认。 木里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