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政管〔2015〕13号
各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要求,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省委编办、
监察厅、
省法制办从今年3月开始清理优化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事项,
形成了三级行政权力清单,
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
省直各部门要于7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本次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
各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参照本次公布的市、
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
对应清理优化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并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部分有立法权的市(州)和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可在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时一并公布。
市(州)、
县(市、
区)公布后应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备案。
附件:
1.省级行政权力清单
2.市(州)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3.县(市、
区)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附件请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页(sg.sc.gov.cn)上下载】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